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等,对承担的长春市市区内涉及建筑垃圾管理方面行政执法权委托给长春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行使,具体如下:
长春市市区内涉及有关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监督检查权。
上述委托事项自2011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有效。
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