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执 )处罚〔 2020 〕000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周XX
地 址:长春市上东街区20栋 邮政编码:13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1)违法事实:2020年6月8日,周XX在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4775号中信净月山XX栋XX室进行施工时,将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PE110管线破坏。
(2)主要证据:
1、调查笔录二份;
2、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认定和处理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本案事实清楚,法律依据适用准确,自由裁量恰当。当事人对本机关处罚事项无补充陈述及申辩事项;不申请本机关听证。目前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届满。
以上事实违反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规定, 依据 《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赔偿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损失,决定处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账号420022031120053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多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 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