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执 )处罚〔 2020 〕000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吉林省长热维修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88号 邮政编码: 13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88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1)违法事实:2020年10月3日,吉林省长热维修实业有限公司在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与家苑路交会进行供热管线敷设施工时,将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压天然气(PE200)管线破坏,造成800多户燃气中断。
(2)主要证据:
1、调查笔录二份;
2、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长热维修实业有限公司签署《责任认定书》一份;
3、现场勘查勘验记录一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认定和处理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依据适用准确,自由裁量恰当。当事人对本机关处罚事项无补充陈述及申辩事项;不申请本机关听证。目前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届满。
以上事实违反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规定, 依据 《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赔偿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损失,决定处伍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 ,账号 420022031120053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多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