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执罚[ 2020 ] 201002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吉林省众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姓名): *** 职务: 总经理 电话:********
地 址: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与咸阳路交汇***栋***门***室 邮编:130000
违法事实:2020年10月28日01时00分,在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与洋浦大街交汇处,吉AW2573重型自卸车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以上事实违反了《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
依据《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本市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第十一条第(一)项“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和《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多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 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