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规范工作人员公务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结时限,以我局在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开承诺的办结时限为准,不得超过行政许可承诺办结时限。
第三条 根据以下情形确定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办结:
(一)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的,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许可文书的当日为办结。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但有条件通过整改达到要求,以通知申请人领取整改意见书当日为办结。
(三)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且无条件整改的,以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当日为办结。
第四条 属“承诺件”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查认为合格并予以受理后,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五条 因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第六条 申请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审批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我局按期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