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主管部门 |
收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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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 计价格〔2002〕872号 |
(一)市区常住居民和暂住人口按户收取:城市居民、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费,生活垃圾袋装化区域每户每月7元,非袋装区域每户每月4.5元; |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 |
长春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朝阳区城市管理局、南关区城市管理局、宽城区城市管理局、二道区城市管理局、绿园区城市管理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南)、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 区城市管理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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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以测算计量生活垃圾产量的单位,根据产生的生活垃圾量,按照测算的每吨处理成本收取:市区内机关、部队、学校、民航、医院(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医用垃圾处理费不重复计收)、铁路等客(货)运站、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其它单位,在垃圾处理场进行检斤,按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费每吨44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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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生生活垃圾量无法测算计量或日产出量差距较大的行业,按以下规定标准收取:1、宾馆、旅店、招待所按每个营业性床位每月2元收取;2、餐饮(含各类单位食堂)、洗浴、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站等商业服务单位按每平方米每月0.5元(按经营面积计算)收取;3、各类有形市场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早市、夜市摊点、冷饮摊点,以1.2米长度的摊、亭、床为单位按每个摊位每月40元收取;4、有审批手续的经营摊、亭、床,按每个摊位每天2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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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缴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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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吉省价收字〔2001〕27号,吉省价收字〔2001〕9号,吉建城〔2005〕12号,吉省价收〔2017〕133号 |
占用性质 |
占用类别 |
道路类别 |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春市城市管理局、长春市水务局 |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局、伊通河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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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街路 |
二级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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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占道 |
商业性摊点(亭)(含集贸市场) |
1.5元/日平方米 |
0.9元/日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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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电话亭(无人值守公用电话亭除外)、书报亭 |
0.6元/日平方米 |
0.5元/日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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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道路经批准开设的临时停车场 |
0.9元/日平方米 |
0.6元/日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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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营运车辆占道 |
每辆车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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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占道 |
建筑(含维修、拆迁施工) |
0.9元/日平方米 |
0.6元/日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