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站前执法分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部分行政强制如何具体实施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先行登记保存
(一)行政强制内容及依据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第37条)。
(二)行政强制实施程序
1、报告审批。由执法人员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登记保存的,应在24小时之内补办审批。
2、通知当事人到场。
3、下达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4、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实施登记保存。
6、作出处理决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扣押
(一)行政强制内容及依据
扣押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二)行政强制实施程序
1、报告审批。扣押前由执法人员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扣押的,应在24小时之内补办审批。
2、通知当事人到场。
3、下达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分别保存。
4、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实施扣押。
6、作出处理决定。采取扣押措施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或者作出解除扣押的决定。
三、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一)行政强制内容及依据
强制拆除违法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24条);强制拆除违法设置的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等各类服务亭(《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25条);强制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性牌匾、门面装饰(《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8条);强制拆除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的户外广告设施(《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9条)
(二)行政强制实施程序
1、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相对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并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权利。
2、下达催告书。相对人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下达催告书,催告书应以制式文本形式下达。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采纳。
4、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5、公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在强制拆除前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所在区域进行公告,公告一般采取现场张贴的方式,必要时可在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刊发。
6、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代履行
(一)行政强制内容及依据
强制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清除或撤除各类悬挂物。(《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9条、24条)
(二)行政强制实施程序
1、下达行政决定书。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作出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要求相对人在限期内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并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权利。
2、下达催告书。相对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下达催告书。催告书以制式文书下达。
3、下达代履行决定书。
4、实施代履行。代履行时,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下达立即代履行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