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执罚[ 2021 ] 201001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长春市铖裕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法人(姓名): 王向卫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台北大街东安华美春城B地块第**幢**单元***S号房 邮编: 130000
违法事实:2021年1月30日21时30分,在长春市新区城南大路中海橡树园二标段处,吉JH5120重型自卸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以上事实违反了《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从事建设工程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设工程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准的地点装载和倾卸;”的规定。
依据《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项和《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多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