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 执处罚〔2023〕1020003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长春市宏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郑云朋 职务:无 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运街与飞跃路交汇处伟业星城64幢111号房 邮编:130000
违法事实:2023年4月22日21时30分,在宽城区金麦街与长客路交汇处车牌号为吉AX9917的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而擅自清运建筑垃圾。
以上事实违反了《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的规定。
根据《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多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