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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3-06-12 13: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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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处罚20231020003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长春市宏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郑云朋  职务:无  电话:13654306222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运街与飞跃路交汇处伟业星城64111号房           邮编:130000

违法事实:20234222130分,在宽城区金麦街与长客路交汇处车牌号为吉AX9917的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而擅自清运建筑垃圾。

    以上事实违反了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的规定。

根据《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多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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