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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 执处罚〔2023〕1020005号

时间: 2023-08-10 09: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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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处罚20231020005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长春市剑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明    职务:无   

电话:13944886674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钜成国际E3-2-106     邮编:130000

违法事实: 20237212050分,在二道区常德路与机场路交汇机场路方向北行50米车牌号为吉AX9261的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而擅自清运建筑垃圾。   

以上事实违反了《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

根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多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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