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个人):李淑华
身份证号:2201221956****5920 电话:13654306222
地址:吉林省农安县三盛玉镇向阳村卢家屯7组 邮编:130000
违法事实:2023年7月28日14时15分,在净月区博硕路吉林警察学院门前以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吉AZM096的重型自卸货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以上事实违反了《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的规定。
根据《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多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