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环境信用管理暂行制度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惩戒违法失信,奖励守法守信,按照市政府的总体安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依据
《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试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内的市容环境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违法失信单位和个人标准
1、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大;
2、擅自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法行为,且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在社会产生较大影响;
3、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或户外广告牌匾设施严重损坏,且拒不服从管理,对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情节严重。
在以上三条中符合其中一条,可确定为违法失信。
(二)市容环境文明示范单位标准
市容环境文明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标准:
1、门面、墙体、大门、橱窗、台阶、踏步、地面保持干净整洁,橱窗可视范围摆放整齐;
2、牌匾广告规范,无乱贴乱画、无影响市容观瞻的悬挂物;
3、店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无垃圾、污水,无杂物堆放,冬季及时清除门前冰雪;
4、文明守法经营,无占道经营,无违法搭建,无餐饮娱乐噪音、油烟污染扰民。
四、奖励和惩戒措施
实行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
(一)守信红名单:每年评选一批市容环境文明示范单位,发放奖牌,并在新闻媒体和本部门的网站上公布。
(二)失信黑名单制:利用新闻媒体和本部门的网站定期公布一批违法失信单位和个人,并逐步纳入全市的信用体系。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