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方便当事人,提高办事效率,树立市容环卫审批机关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责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予积极协办;对协办不了的事项,应说明理由或将有关事项转交具体承办人;若具体承办人因公因事临时不在岗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原因,并代为接收、转交,对接待的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办事人员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办理事项及材料等相关信息,负责跟踪办理。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并尽可能协助办理。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对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需请示领导的有关事项,应予及时汇报。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要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员。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来访人时,不得推延搪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