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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容环卫局行政审批办一次性告知制度

时间: 2018-08-02 09: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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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更好的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帮助服务对象了解相关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对象到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办事、咨询(或者电话)时,在职责范围内,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所需的相关手续和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三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 服务对象对所办事项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告知过程中应热情接待,使用文明用语。

    第六条 对未按本制度执行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造成服务对象投诉和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