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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1-08-11 21: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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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管办〔202194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全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81

   

全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打造“整洁、干净、安全、有序”的人居环境,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181日至930

  二、整治内容

  集中拆除城区内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各类违法建筑,重点拆除以下违法建筑:

  1、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建设的违法建筑;

  2、侵占消防通道、存在消防隐患的的违法建筑;

  3、商场、酒店、洗浴、歌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违法建筑;

  4、压占燃气、供水、供热等公用管线的的违法建筑;

  5、侵占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的违法建筑、

  6、铁路、公路沿线的违法建筑

  7、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

  8、严重影响规划的其他违法建筑。

  三、整治措施

  为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重点落实“五项措施”。

  1、依法依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拆除,未在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依法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2、严格防止出现新增违法建筑。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依规查封施工现场、制止违法行为,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部分立即强制拆除。

  3、部门联动全力遏制违建行为。加强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房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违法建筑基本情况及执法信息,禁止对违法建筑提供水、电、气、热等公共服务;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停止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

  4、强化失信惩戒措施。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按照要求自行拆除,对违法当事人实行联合惩戒,纳入诚信体系,列入失信黑名单;对违法建筑造成安全、环境等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5、加强党员干部自律。党员或公职人员要自觉遵纪守法,带头或动员自己的亲属拆除自建的违法建筑,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违法当事人为党员或公职人员的,移送组织和纪检部门依纪处理;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城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违法建筑整治拆除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部门全力抓的良好工作机制。要成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各城区、开发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违法建筑整治拆除方面的资金、人力、物力投入。执法部门要发扬不怕困难、敢打敢拼的优良作风,对重点、难点违建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采取一切有效方式进行彻底整治拆除。

  3、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市城管办将加大对各城区、开发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考评力度,作为专项工作实行单独考核,并在城市管理考评体系中增加评分比重,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评价总成绩,同时作为考察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4、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积极借助媒体、网络的宣传优势,营造全民参与违建拆除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社区、三长等基础组织和人员的作用,耐心细致做好单位、群众的思想动员工作;要全面畅通热线电话、网站微博等投诉举报渠道,构建政府与社会共治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