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修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
2024年12月30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发了《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管辖的规定》,现依据2024年《长春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规定要求,对上述文件进行部分修订,修订后以此内容为准。
附: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暂行)》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12日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管辖的规定
(暂行)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理顺执法职责、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长发[2017]29号)、中共长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有关部门城市管理相关职责的通知》(长发[2017]11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方面行政处罚职责分工等相关事宜的通知》(长委编[2021]28号)、《关于印发<长春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委编[2024]7号)和长春市政府办公厅《研究噪声污染执法职能划转有关事宜》(2023年5月10日)专题会议纪要的要求,我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综合执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为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对于行政违法案件的工作职责及管辖权,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就城市管理行政违法案件管辖权作出如下规定: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部署、监督、指导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2、负责依法查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不依法处罚的违法案件、跨区违法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二、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管辖下列行政违法案件:
1、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
2、违反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违法案件;
3、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未经规划批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行政违法案件;
4、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
5、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有关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以及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违法案件;
6、违反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进行气球施放的行政违法案件;
7、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违法案件;
8、违反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城市道路挖掘、城市桥涵违法架设管线、依法开办的停车场违反管理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等违法案件除外)
三、伊通河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并可以接受南关、宽城、二道、经开、净月区城市管理部门委托行使有关职权。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管辖。
五、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指定管辖。
六、市、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行政违法案件不属于职能范围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 初审:王是钰 复审:沙智刚 终审:龙庆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