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2014年城市除尘降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 2015-02-12 14: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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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美化城市环境,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从源头上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推进和谐、美丽、幸福长春建设,根据《2014年全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城区范围内重点工程工地、开发工地、市政施工工地、园林绿化工地、拆迁工地、装修工地、裸露土地、环卫保洁、渣土运输等易产生扬尘问题的区域和环节实施集中治理的专项战役,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构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由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指挥部牵头,抽调市市容环卫局(执法局)、市建委(建管中心、维管中心、建筑安装安全监察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治安支队)、市交通局、市园林局等部门的人员,组建长春市除尘降尘专项整治联合督导组。其中:市市容环卫局5人;市建委建管中心2人;市建委维管中心2人;市建委建筑安装安全监察站2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4人;市公安局机动治安支队4人;市交通局2人;市园林局2人,合计23人。

      三、主要任务

  (一)建筑施工工地(含重点工程工地)除尘降尘工作

  责任单位:市建委(建管中心、建筑安装安全监察站)、市土地局、各城区、开发区

      治理标准: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要设置硬质围挡且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城市主干道、繁华区域周边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路口处围挡不应超过1.2米);围挡内侧1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保持清洁。

      2、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必须按照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生活垃圾应当设置专用垃圾箱,做到日产日清。

      3、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和泥浆沉淀设施。工程车辆进出工地必须清洗,洗车时要保证车辆车身洁净,车轮不带泥,出口路见本色;出入口应进行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得小于出口宽度;重点工程施工应设置临时导流辅道,辅道应进行硬化处理,坚实平整,无浮土,无积水,保障道路畅通。

      4、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对工地周围环境进行保洁,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等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渣土、砂堆、灰堆等,必须采取覆盖、固化、绿化、定时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施工道路要进行淋水降尘,控制粉尘污染,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5、工程高处的物料、渣土、建筑垃圾等应当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施工单位应停止土方等易产生扬尘作业的建设工程。

      6、建筑施工工地全部实现标准化管理,做到“四个100%”,即工地内非施工区裸土覆盖率100%、工程车辆(含施工、运输车辆)驶离工地车轮冲洗率100%、暂不建设的场地(含收储土地)绿化率100%、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密封率100%。

  (二)市政道路维养护、管线挖掘及园林绿化施工除尘降尘工作

      责任单位:市建委(维管中心)、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城区、开发区,各管线施工单位

      治理标准:1、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应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围挡材料宜选用硬质材料,围挡安装要做到坚固、顺直、整洁、美观,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的设置要沿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设置,不能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的现象。围挡上要喷涂或粘贴工程公告、施工单位、施工期限等标示。

      2、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产生的污染和危害。禁止在施工现场从事搅拌石灰土和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

      3、施工产生的渣土、泥浆等废弃物应当日产日清,暂存的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遮盖,防止渣土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施工过程中,应洒水抑制扬尘;对暴露不能及时清运的土方、建筑垃圾等,应采用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4、车辆出入口应有防止车辆轮胎粘带泥沙出入的措施。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应当暂停土方开挖等施工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工程完工后,应立即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做到料清场地净,恢复道路平整,保证道路畅通。

  (三)拆迁和装修工地施工除尘降尘工作

  责任单位:市建委(建管中心、建筑安装安全监察站)、环保局、各城区、开发区

      治理标准:1、拆迁和装修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米(路口处围挡不应超过1.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2、机械施工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整理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建筑垃圾及渣土,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集中整齐堆放,并用遮挡物进行覆盖。

       3、施工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不甩泥带土。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除尘降尘工作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城区、开发区

  治理标准:城市道路(含国道、省道)清扫保洁要做到“一日两扫、全天保洁”。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要达到“七净”、做到“七无”。即路面净、人行道净、道牙净、雨(污)水口净、树坑净、墙(杆柱、箱体)根净、隔离带净;无漏扫、无漏收、无白色垃圾、无砖瓦石块、无杂草、无乱倒、无焚烧;主城区主要道路冲洗不得低于两天一次,洒水不得低于2次/天。

  (五)渣土运输车辆和物料堆放场地除尘降尘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爱卫办,各城区、开发区

      治理标准:1.渣土运输车辆应持有《渣土运输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运输。车辆须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不超高、不超载,不得乱卸乱倒,保持车身(轮)整洁,无抛、撒、滴、漏和车轮甩泥带土上路等现象。

       2、城市区居民小区、单位庭院、建材市场和城市出入口周边等堆放沙石、煤粉、煤灰、渣土等堆场和露天仓库应进行硬化处理,应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应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应设置围挡、防尘网等进行防尘降尘,及时清除道路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2014年4月18日—28日)

      各相关单位和各城区、开发区要组织召开城市除尘降尘专项战役工作部署会,按照责任分工确定任务,明确标准,强化措施,提出具体工作方案;要通过宣传发动,在全市营造开展除尘降尘专项整治的浓厚氛围。各单位、各城区、开发区要于4月28日前将本单位负责除尘降尘专项工作的联络人名单和实施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4月29日—11月15日)

  各相关单位、各城区、开发区和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对照治理标准全面进行自查自纠,认真落实各项防尘措施,建立健全除尘降尘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措施到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相关单位除尘降尘防治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是否按要求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监督机制,是否存在扬尘污染现象或隐患。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必须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市除尘降尘专项整治联合督导组将对全市除尘降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下发督查督办单,对问题严重和屡禁不止的组织媒体曝光,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城区开发区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4年11月16日—12月31日)

  对各责任单位承担任务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同时,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城市除尘降尘工作的各项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城区、开发区和各责任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除尘降尘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使城市除尘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让广大市民满意。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积极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开辟专题专栏、印发宣传单等方式,开展重点报道、连续报道、跟踪报道,对支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自觉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正面报道力度,对个别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领导,部门联动。各城区、开发区和各责任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在市除尘降尘专项整治联合督导组的统一调度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认真实施,做到不漏面、不漏片、不漏段、不漏点,高标准、高起点、高效率地完成除尘降尘任务。积极抽调执法人员,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加大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
    (四)完善机制,长效管理。城市除尘降尘专项整治工作要将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将集中整治阶段中好的做法深化为长效管理制度,要注意突出重点、抓难点、抓重点,统筹安排,协调一致,坚持边整边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