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时间: 2020-08-24 13: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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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长春市城市管理局

受委托组织:长春市伊通河管理委员会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长春市伊通河管理委员会行使,具体如下:

一、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

二、除重大违法行为外的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由长春市伊通河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监督,定期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三、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的较重的行政处罚,必须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立案申请,并按市城市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0728日至2023728日有效。

委托期间,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均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委托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组织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组织应当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的权力,不得将委托权擅自委托他人行使,不得越权行政。超越管辖和委托范围的行为,将追究受委托组织相关责任。

 

 

委托部门(盖章)         受委托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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