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24-03-18 15: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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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修订《长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考量因素及裁量阶次对照表》,现形成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4月18日前反馈至长春市城市管理局法制处。
 
联系人:王是钰
联系电话:85292380
邮箱:496209777@qq.com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适用规则。

本规则与《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考量因素及裁量阶次对照表》(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配套实施,用于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及《裁量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超过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期限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前款规定的(四)(五)项内容,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期限内,没有相同领域的违法行为记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选择从重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处罚:

(一)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与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违法行为牟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

(四)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领域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明示、指使、利诱、胁迫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或其他证据,掩盖事实真相,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应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裁量基准》选择中间标准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第十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权重进行裁量。权重大致相当的,可以按照一般情形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 在已确定的裁量档次中,具有从轻情形的,可以按照该档次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的下限进行处罚;具有从重情形的,可以按照该档次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十 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理由进行说明。

第十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行政处罚权行使不当、显失公正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使不当、显失公正的,可以责令下级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 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本适用规则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及有关具体情况,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以及相关问责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 需要法制审核的案件,办案机构在向法制机构送交审核的处罚案卷材料中,该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法制机构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将办案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作为审核内容之一。

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考量因素及裁量阶次对照表(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