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局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报告

时间: 2026-02-27 15:22 来源: 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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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报告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围绕城市管理中心工作,将法治建设贯穿于城市管理各领域、全过程。持续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权力运行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为我市城市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城市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现将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和2026年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2025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我局坚持统筹谋划,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加强理论武装和实践探索。利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组扩大会前学法和专题会议等形式,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政府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内容进行专题学习。组织全局机关干部召开专题培训,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根据国家、省厅法治建设指导意见制定下发《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法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城市管理全局中统筹谋划。

(二)聚焦提质增效,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一是坚持依法履责,为充分履行工作职责,我局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并及时在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对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我局积极推进工作会商、信息共享等机制,推动厘清执法职责边界,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

二是创新监管方式,我局积极推行“柔性执法”,深入践行“721”工作法,全面改进城管执法方式,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制定并公布城市管理领域“首违不罚”清单,对清单内行为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行政强制手段,让执法更有“温度”。

(三)聚焦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一是落实定期学法制度,推动学法用法常态化、长效化,我局通过党组会、机关干部集中学习、观看庭审视频等方式积极开展法制培训交流;以执法证培训学习为契机,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培训,每人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法治培训。

二是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机制,组织和指导各区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普法教育培训,通过集中培训考试、法治讲座、旁听庭审等方式,推动执法人员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法治理念,从而杜绝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裁量权、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三是落实普法责任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组织一线执法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扩大社会覆盖面和知晓度。

四是到基层单位实地开展指导服务,对照住建部和省厅指导意见,对各区行政处罚卷宗、行政审批档案、制度建立等内容进行查阅并提出整改建议,对各区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败诉案件等进行研究,提供业务指导,探讨解决途径。

(四)聚焦标准规范,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一是对照省住建厅自由裁量权制定基准和新修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条款内容,广泛征求各区、服务对象、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健全完善长春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阶次对照表,指导各区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是参照住建部、省住建厅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制作长春市违法建筑、占道堆放物执法办案程序及法律文书制作指导参照,为各城区、开发区提供文书制作指导和讲解;拟定行政处罚法律条款和文书制作考试题目,加强各区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款的运用能力和对执法文书的制作能力。

三是组织更新完善了长春市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汇编,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内容,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文件划分为综合、市容环境、再生资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市场监督、气象管理等九类,将汇编手册电子版发送给各业务处室和各区,方便执法人员随时查阅学习。

(五)聚焦权力监督,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监督实效。

一是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按照省住建厅要求,对各城区、开发区2025年已结案归档的普通程序行政执法卷宗进行抽查,对照评查标准进行打分,并通报评查结果,针对评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在业务培训和指导中加强规范,对个性问题进行单独业务沟通和指导,对案卷制作较优秀的单位进行推荐,今年推荐的两本案卷均被省住建厅评为优秀案卷。

二是建立城管部门与民营企业联系工作机制,我局与吉林省民营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成立“服务民企和商户工作领导小组”,聘请30名民企和商户法定代表人担任“城管执法义务监督员”,了解掌握民企、商户和百姓的建议需求,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执法环境,维护好民企、商户和百姓的合法权益。

(六)聚焦长远发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保障水平。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我局不断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司法、住建、房管、生态、规资和林园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问题会商等机制,定期研判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统筹部署市容环境、违法建设、扬尘噪声等专项执法行动。

二是优化执法环境,营造良好氛围。我局以宪法宣传日、民法典宣传月为契机,利用条屏、商家大屏幕、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营造全民法治宣传教育氛围。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依托“一网两微”、市民通APP、24小时“城管110”热线,研发微信反映问题小程序,受理群众投诉,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二、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一是执法规范化水平有待继续提升,个别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忽视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容易引发行政败诉问题。虽然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但还不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熟练掌握,重点体现在学习理解法律、法规还不够到位,运用贯彻讲解、监督指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约谈讲解等方式,强化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的意识还不够强。

二是执法能力和执法保障有待不断强化,各区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业务能力有待继续提高,还存在基层执法能力薄弱、技术支撑不足等问题,距离全面贯彻吉林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尚存在一定差距。需要在规范自由裁量权及证据佐证保全的学习和运用中狠下功夫,需要在过罚不当的个别案例中及时吸取经验和教训。

    三是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了解较少,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有待提升。普法宣传方式还比较固化,实践创新性不够强,宣传内容针对性还需继续提升,需要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各类法律需求。集中体现在普法宣传的覆盖面还不够全面,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认同感不够,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有待增强。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党政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要求,积极发挥作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一是充分发挥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主要负责人带头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对《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进行专题学习,进一步提升了班子成员法治思维能力。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全年重点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不定期听取法制建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是推动依法决策和制度建设。不断推动完善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体系,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全年共为我局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50余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合同审查30余次,参加专题会议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10余次,为我局各类决策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是坚持府院联动机制,持续开展普法宣传。不断深化府院联动,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和司法部门的沟通,预防和减少行政诉讼案件发生,诉源治理、多元化解纠纷。持续开展城市管理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工作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服务全过程。

四、202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

(一)继续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法治建设。贯彻国家、省、市方针、政策,深入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严格重大问题集体审议,推动法治与业务深度融合,构建法治建设实施路径

(二)健全行业法规规章体系。推进城市管理法规及政府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强立法调研,紧扣民生期盼、发展需求和行业实际,聚焦城市管理领域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完成好建筑垃圾管理、火车站地区管理、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等法规、规章的修订调研工作。

(三)做好执法办案卷宗及行政审批档案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工作自拟服务提纲,强化工作指导,做好解难答疑服务,详细讲解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自拟考核试卷,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检验学习成果,做到真学真练。

(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铁路运输法院及司法部门的常态沟通协调。

(五)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宣传培训与执法实践深度融合组织业务骨干、律师等通过多种方式落实全过程普法组织学习《长春市城市管理系统普法责任清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巩固提高全员法治素养。

(六)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到实处,积极研究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严格实施自由裁量基准,全面实施“首违不罚”制度,推进“一案三书”工作机制。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2月27日

初审人:王是钰

复审人:沙智刚
终审人:张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