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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局(办)务会议事规则

时间: 2015-09-07 14:3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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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局(办)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二)《规则》适用于长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署办公、局办合一的机构设置,主要规范会议议事程序、内容、方法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凡政策性较强的大事、本局(办)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调整和奖惩事项、关系群众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资金使用等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内容,必须按会议的议事内容分别提交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实行票决。

  二、议事准备

  (四)凡提交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研究的有关议题,由各处室(固体处、信息中心等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负责人呈请局(办)分管领导初审同意,送办公室汇总,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会议讨论;凡准备提交研究的议题涉及到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的,应由提交处室与其做好沟通协调,具备上会条件后,提交办公室。

  各处室(直属单位)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应形成书面汇报提纲,同时对拟采取的措施、需要会议解决的问题提出明确意见。汇报提纲应于会议前2天报办公室汇总后,呈送与会领导审阅。

  三、议事内容

  (五)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时间、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

  党组会的主要内容有:

  1.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党委的决定、指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审议向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党委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3.讨论研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机关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等重大事项;

  4.按照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调配、考核、奖惩、招录等事项;

  5.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6.其他需要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局长(主任)办公会由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组成,由局长(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局长(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和列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局长(主任)办公会的主要内容有:

  1.传达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及措施;

  2.审议向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以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委名义拟制发的政策性文件,以局(办)名义拟制发的重要文件;

  3.研究局(办)重要工作规划、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需集体研究的重大经费预算支出、招标采购、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事项;

  4.各处室(直属单位)提请研究的重要业务工作;

  5.局(办)领导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记录,重要决议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局(办)主要领导签发。

  (八)局(办)务会议由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长(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局长(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局(办)务会的主要内容有:

  1.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决定、指示,传达局(办)党组、局长(主任)办公会的工作部署和意见;

  2.研究局(办)年度工作思路、阶段性重点工作;

  3.听取主要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研究进一步落实的措施;

  4.研究落实局(办)重大活动组织安排;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议事要求

  (九)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都要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思广益,议而有决,提高效率。与会人员要积极主动并负责地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意见;对意见不统一、一时难以决断的重大问题,可会后酝酿,下次会议研究决定;对确属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十)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票数相等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十一)凡有文字材料的议题,除法规、规章外,一般不通读全文,由汇报人作简要的说明。

  (十二)会议涉及人事任免、资金使用、招标采购等重大问题,要经过反复酝酿、研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必要时,邀请有关方面的领导同志参加并监督指导。

  五、会议纪律

  (十三)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准时到会,集中精力,参加讨论。局(办)班子成员有要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本人向召集人请假。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列席,需提前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办公室,准假后可安排处室熟悉情况的人员到会,不能擅自安排人员代替参会。会议议题需要事先酝酿,原则上会议不能作临时动议。

  (十四)如会议讨论研究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该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十五)党组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研究干部的任免、奖惩,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

  (十六)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没有向下传达任务的须严格保密,保密期限内,不允许私下传播;需要传达的内容,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传达;不得透露会议讨论过程中的表态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

  (十七)遇有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局(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及时主动妥善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汇报。

  六、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十八)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办公室要在会后将会议议定事项及时通知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并对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进行督办。局(办)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各项决议,承办处室(直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搪塞应付,久拖不办。

  (十九)各处室(直属单位)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要及时报办公室。重要事项要直接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并报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由办公室负责综合整理,并做好督办和情况反馈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督办记录。

  (二十)党组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和局(办)务会形成的记录、材料由记录人员及时整理并归档。